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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11-21 10:49  文章来源:文峰区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文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文峰区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推进经济强区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前三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

  ①投资我区新办生产型项目或物流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②投资我区新办大型国内外知名品牌商业企业、上市公司等非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③参与我区区属企业改组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条 凡投资我区工业区的企业,在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的同时,区政府给予如下支持:

   ①企业大门至主干道的次干道由区政府负责修通;
   ②区政府负责架设小营变电站至小营工业区内企业、高庄变电站至高庄工业区内企业变压器的高压用电线路;   
   ③企业用水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按最优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三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兴建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快速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用地。企业用地经协商可采用土地入股、租赁、合作办厂、直接购买等多种方式获得。

  第四条 外来投资新办企业,三年内免缴一切成本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乡、镇、街道收取部分)。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要求来我区安家落户的,优先予以办理落户手续,协助解决住房问题。年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其子女可选择任一区属学校就读,享受辖区居民待遇。

  第六条 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优先考虑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优秀经营者。

  第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对外资和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区领导分包,并组织引进单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项目服务组,对项目从引进洽谈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投产,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协调服务。并对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八条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外资企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必要的检查必须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登记并经批准后持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发布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强制性规定,与本优惠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享受本区规定的优惠奖励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奖励的,择其优惠奖励幅度最大者执行,不累计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本优惠政策未列入的其他优惠政策,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文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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